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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环境保护局对陈勇加油站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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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11:27 来自河南
潢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潢环罚决字〔2020〕19193号


当事人:陈勇(潢川县陈勇加油站)
企业经济类型: 私营企业
经营地址: 潢川县江家集镇杜营村杜营组境内潢江路南
当事人住址: 河南省潢川县江家集镇新街村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13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陈勇(潢川县陈勇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潢川县陈勇加油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24加油站、加气站’类别:新建、扩建”该项目属于列入报告表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9年12月1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潢环罚先(听)告字〔2019〕19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力;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情节与后果”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罚款”之规定。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完善环评相关手续;

2.给予项目总投资金额贰佰万元(200万元)的2%即肆万元(4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潢川县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名称:潢川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00000071 3225 1564 001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汇款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罚款票据、银行汇款回单复印件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潢川县人民政府 或者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潢川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 4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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